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利华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财保61号
申请人: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8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无锡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金城东路9-1-12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无锡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该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利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利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牛兆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