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营境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2民初850号
原告:东营境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摘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营境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东营境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境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575元,由原告东营境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