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和兴玻璃铝业(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2民辖终7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和兴玻璃铝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玻璃铝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8民初91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和兴玻璃铝业(上海)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相关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体工程位于本市青浦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吉韵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琪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项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