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淮安市金通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市力峰钢绳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8执12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平塘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淮安市金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大治西路22院内综合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市力峰钢绳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海街道庙桥村二、三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市华东热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海镇朝阳港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0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鹿公司)与淮安市金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公司)、南通市力峰钢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峰公司)、南通市华东热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热处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淮中民初字第001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金鹿公司施工的金河国际花苑1-5#楼已完工程款为177030844.8元,扣除5%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后,金通公司应支付金鹿公司工程款168179302.6元。剩余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清。一致确认金通公司已付金鹿公司工程款为128724575元(2016年8月9日对账确认已付款84591480元+以金河国际花苑5号楼折抵工程款44133095元)。确认金通公司应给付金鹿公司涉案合同逾期付款利息18000000元(截止本调解协议签订时)。经折抵后,金通公司应支付金鹿公司工程款及利息合计57454727.6元,上述款项在2017年3月底之前支付300万元,4月底之前支付100万元,5月底之前支付100万元,6月底之前支付500万元,7月底之前支付500万元,8月底之前支付500万元,9月底之前支付1000万元,10月底之前支付1500万元,在支付1000万元,余款2454727.6元在2017年12月底之前支付完毕。力峰公司、华东热公司、***对金通公司所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金鹿公司在金通公司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合计66306269.8元范围内,对金鹿公司施工的金河国际花苑1-5号楼工程及附属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调解协议签订以后,金鹿公司继续履行其与金通公司于2011年9月27日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674198元,减半收取337099元,由金鹿公司负担。因上述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金鹿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冻结金通公司在银行帐户上60万元(农民工保证金帐户)。对本院保全查封的金通公司所有的房地产金鹿公司暂不申请评估拍卖。因查封的金通公司所有的房地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2018年3月6日,金鹿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待处置条件具备时重新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鹿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中民初字第0010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玮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