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誉市政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诚幸物资公司诉上海国誉市政水务工程公司、上海上水自来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案号:(2009)虹民二(商)初字第1213号

原告上海诚幸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美云,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晔,上海市袁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誉市政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国平,经理。

被告上海上水自来水特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岑国相,经理。

上述两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季××,上海国誉市政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于20099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诚幸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国誉市政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上水自来水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2009323,原告与被告国誉公司签订《钢材供销合同》一份,签订后原告按计划向被告国誉公司供货,并于20094-6月间与被告国誉公司签订对账单,确认被告国誉公司尚欠货款615,252.76元。期间,因被告国誉公司将工程项目分包给被告上水公司,200968,三方签订支付协议书,确认原告货款由被告上水公司支付。200979,被告上水公司支付货款194,846.40元,余款420,406.36元至今未付。现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货款420,406.36元,支付违约金94,329.24元。被告辩称愿意调解解决本案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国誉市政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上水自来水特种工程有限公司须于2009116日前支付原告上海诚幸物资有限公司货款35万元;

二、本案受理费8,947.35元,减半收取4,473.67元,财产保全费2,670元,两项合计7,143.67元,由原告负担;

三、各方无其他纠纷。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杨喆明
  书  记  员 张  海
    二OO九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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