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05民初6292号
原告:上海民航华东通信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懿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圣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太空鹰航空飞行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徐宝平,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民航华东通信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太空鹰航空飞行俱乐部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民航华东通信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以尚有证据材料需要组织以便重新确定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民航华东通信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民航华东通信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宇琦
书 记 员
曾晓琳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