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达工贸有限公司、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31民初497号 原告:****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太白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太白县。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第三人:陕西雪域聚鑫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第三人:宝鸡禹顺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第三人:***,男,汉族,1985年6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太白县农业农村局、陕西雪域聚鑫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宝鸡禹顺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01元,减半收取183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达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