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31民初497号
原告:****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太白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太白县。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第三人:陕西雪域聚鑫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第三人:宝鸡禹顺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第三人:***,男,汉族,1985年6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太白县农业农村局、陕西雪域聚鑫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宝鸡禹顺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01元,减半收取183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达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