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执28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八鱼镇聂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转成,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公司副总经理,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执行(2018)新0103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书。2020年7月16日,被执行人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2018)新0103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2021)新01民再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8)新0103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新0103民初1346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回转,执行标的298,245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先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2、本院先后于2022年7月22日、2022年8月2日、2022年12月16日、2023年1月3日、2023年2月1日、2023年3月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基金、证券及其他对外投资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采取冻结、扣划措施,冻结期限为一年,共计扣划案款5,860元。
3、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根据执行人***户籍地,本院委托昌吉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昌吉市103区1丘14栋2**2301室,本院已委托昌吉市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房产手续,因处于抵押状态且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5、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已执行到位5,860元,未执行到位292,385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并将其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杰
审判员 ***提·***
审判员 ***·吾买**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秦 刘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