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破申84号
申请人:广州市粤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金燕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金。
委托代理人:孙海燕,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彤彤,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坤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侨源大街**首层div>
法定代表人:郑龙桂。
委托代理人:倪佳为,广州市坤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2020年11月26日,广州海事法院以在执行广州市粤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垦房地产公司)与广州市坤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龙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回转一案中,被执行人坤龙建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020)粤72执159号执行案已终结本此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粤垦房地产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将该案移送破产审查。广州海事法院以(2020)粤72执159号决定书将该案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坤龙建筑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侨源大街**首层代表人:郑龙桂,成立日期为2000年2月17日,营业期限为2000年2月17日至长期,注册资本为5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登记机关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海事法院(2020)粤72执159号执行裁定书,以坤龙建筑公司、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粤垦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广州海事法院(2015)广海法执字第159号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执行标的197893607.5元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粤执复453号执行裁定书变更为186420539.56元。粤垦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回转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坤龙建筑公司、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应在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粤垦房地产公司返还11476067.94元(利息暂未计算)。执行回转立案后,坤龙建筑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粤垦房地产公司认为坤龙建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有理由认为坤龙建筑公司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申请将案件移送本院破产审查。
粤垦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广州海事法院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单位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关于坤龙建筑公司关联方借款本金及利息情况的审计报告等材料,以证明坤龙建筑公司对外负债累累,明显已经资不抵债,无法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本无法清偿到期的债务。
坤龙建筑公司认为,粤垦房地产公司申请其破产清算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应当不予受理。理由:一、坤龙建筑公司向粤垦房地产公司请求支付违约金,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初53号案审理,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令粤垦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坤龙建筑公司、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0148100.63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一为标准从2006年11月8日起计至2019年6月13日止)。该违约金约3500余万元。二、坤龙建筑公司承建的“广东冠昊生命与健康产业园(一期)项目”已经进入竣工验收阶段,该项目的开发方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坤龙建筑公司1.5亿元的工程款未付。坤龙建筑公司认为现有债权超过两亿元人民币,而粤垦房地产公司的债权只有1000余万元人民币,坤龙建筑公司的资产远远高于粤垦房地产公司主张的到期债务,请求依法驳回粤垦房地产公司的破产申请。
坤龙建筑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广东冠昊生命与健康产业园(一期)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材料,以证明坤龙建筑公司现有债权超过两亿元人民币,而粤垦房地产公司的债权只有1000余万元人民币,坤龙建筑公司的资产远远高于粤垦房地产公司主张的到期债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广州海事法院(2020)粤72执1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坤龙建筑公司、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应在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广州市粤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11476067.94元(利息暂未计算)。依据上述生效的民事执行裁定,申请人粤垦房地产公司对被申请人坤龙建筑公司享有债权。但本院(2020)粤01民初53号案一审判决,判令粤垦房地产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坤龙建筑公司、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0148100.63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一为标准从2006年11月8日起计至2019年6月13日止)。该判决判令粤垦房地产公司支付的违约金金额远远超过上述民事执行裁定中确定粤垦房地产公司的债权。虽然该判决并未生效,但申请人粤垦房地产公司与被申请人坤龙建筑公司之间互负债权债务关系,坤龙建筑公司目前对粤垦房地产公司的债务是否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尚未明确,故现粤垦房地产公司申请坤龙建筑公司破产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且坤龙建筑公司提供了其承建的“广东冠昊生命与健康产业园(一期)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材料,以证明坤龙建筑公司在该工程中享有1.5亿元的工程款,可见坤龙建筑公司具有一定债务偿还能力。现申请人粤垦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坤龙建筑公司已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综上所述,申请人粤垦房地产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故粤垦房地产公司申请对坤龙建筑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广州市粤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五份,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卫红
审判员 刘 璟
审判员 张蕾蕾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罗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