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唐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春宇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盛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民终1642号
上诉人西安春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盛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9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运平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97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6160元,上诉人西安春宇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刘 运 平  
书 记 员 陈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