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塞真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安塞真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延安市安塞区砖窑湾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6执恢1号

***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市安塞区砖窑湾镇人民政府:

本院依法受理的***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延安市安塞区砖窑湾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18日作出的(2018)陕民终683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延安市安塞区砖窑湾镇人民政府向申请执行人***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2300800元、利息(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96804元及本案执行费。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安市安塞区砖窑湾镇人民政府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于2019年11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安市安塞区砖窑湾镇人民政府双方同意,以被执行人延安市安塞区砖窑湾镇人民政府向申请执行人***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分期支付工程本金123008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计1300000元(双方同意实际共计需支付利息及债务利息1300000元,1300000元由被执行人延安市安塞区砖窑湾镇人民政府扣除,用以办理该施工所涉工程所产生的税费)。在达成协议之日起,由被执行人延安市安塞区砖窑湾镇人民政府向申请执行人***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本金300万元(已履行),2020年6月底前支付200万元、12月底前支付300万元,2021年6月底前支付300万元、12月底前下余执行款项一次性支付完毕,申请执行人***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放弃1300000元以外的利息等其它权利,同意本案程序性结案。二、一审案件受理费96804元及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延安市安塞区砖窑湾镇人民政府承担。该施工所涉工程所产生的税费,申请执行人***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利息1300000元范围内承担,被执行人延安市安塞区砖窑湾镇人民政府扣除该款用以办理税费相关手续,申请执行人***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予以协助办理税费相关手续,否则被执行人延安市安塞区砖窑湾镇人民政府不予办理最后-笔执行款项领取手续。2019年11月13日本院作出(2019)陕06执5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6执58号案件的执行,如不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可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2021年1月10日本院决定依职权对该案恢复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延安市安塞区砖窑湾镇人民政府与申请执行人***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日及之后,分期向申请执行人***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本金12300800元、利息1300000元、案件受理费96804元,计13697604元(分别为:2019年11月13日履行3000000元;2020年9月1日履行3000000元;2020年9月25日履行3006900元;2021年1月5日履行4690704元),本案的执行费81000元申请执行人***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现被执行人延安市安塞区砖窑湾镇人民政府巳向申请执行人***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延安市安塞区砖窑湾镇人民政府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