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03民初1302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06月26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006260019。
被告:***,男,汉族,1959年01月23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公民身份号码:61262XXXX901230017。
被告:***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延安市安塞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4710037131Y。
法定代表人:马国仁,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1年09月09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109092199。
本院在审理***与***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00元,减半收取25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 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姬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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