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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执恢53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08月0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瑞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金海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2015)***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24781元。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1、2022年8月2日、10月13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保险等进行了查询,对查询到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江苏信用社账户进行了轮候冻结,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2、经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本院核查,被执行人在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分配款720850.94元已被其他法院全部划拨;经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8月27日至诸城市恒顺置业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进行了查封,后诸城市恒顺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相关材料证明该债权在前有两轮查封,故暂无法处置; 3、2022年5月30日,本院至诸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到被执行人在本地存在不动产登记信息; 4、另经本院传统查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已对被执行人作出了罚款、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的决定; 6、2022年11月28日,本院通过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