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宇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瓯鹿化工有限公司与温州宏升置业有限公司、宏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民初83号
原告:温州瓯鹿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藤桥镇昌源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温州宏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藕池路**号(第*层)。
法定代表人:任春雄,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宏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瓯北街道104国道北侧王家坞路西侧国际华城*幢***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楠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南城街道永兴路建设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石中路***号*座*****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新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汤家桥路大自然家园*幢****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温州瓯鹿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宏升置业有限公司、宏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楠盛置业有限公司、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新宇建设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温州瓯鹿化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瓯鹿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谢斌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陈勇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