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宇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新宇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浙0302行审419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新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鹿综法处字[2016]第002-297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加处罚款人民币37000元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温鹿综法处字[2016]第002-297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新宇建设有限公司,责令被执行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7000元整。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数额为罚款本金数额)。2016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温鹿综法处字[2016]第002-29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加处的罚款项(加处金额为37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