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14民初8372号
原告:****杨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乐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南能投联合外经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能投联合外经股份有限公司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宣威市**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乐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能投联合外经股份有限公司、宣威市**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杨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