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杨商贸有限公司与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14民初8372号 原告:****杨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乐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南能投联合外经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能投联合外经股份有限公司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宣威市**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乐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能投联合外经股份有限公司、宣威市**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杨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