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381执保177号
申请人:湘潭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和平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壕塘社区居委会12组。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湘潭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申请人湘潭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房产、B栋K04车库。申请人湘潭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湘潭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湘潭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南省××房产、B栋K04车库【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湘(2021)湘乡市不动产权第0××7号】。
本案财产保全费3770元,由申请人湘潭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