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01执1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月1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1月15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
被执行人云南康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古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苏建友,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康宸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丹霞路集成大厦14层B座
**与***、云南康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康宸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4)昆民四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案件执行的需要,本院决定指定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执152号执行案件指定由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法院执行。
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的相关案件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建伟
审判员 周西昆
审判员 张兆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