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执异53号
本院在执行保全的申请人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巢湖市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巢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巢湖市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本院冻结的账户(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2000××××0122;兴业巢湖支行4995××××0304)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异议人所提本院保全冻结的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账户系受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监管账户,但该监管账户非法律等规定不可查封冻结的特殊专户,其与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方自行签订的《项目结算资金监督管理协议》中关于监管账户约定不能对抗法院查封冻结行为,故法院对该账户保全冻结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6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书面财产保全申请,审查后作出(2020)皖01民初28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巢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巢湖市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264725.1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21年3月1日,移送实施保全。根据前述保全裁定,本院执行部门对巢湖市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账户:2000××××0122进行冻结,实际冻结可用余额57117773.76元;对巢湖市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兴业银行巢湖支行账户:4995××××0304进行冻结,实际冻结金额3146951.35元。
异议申请人巢湖市城投公司提出自愿提供担保请求解除账户冻结,至今未提供。
驳回巢湖市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胡明艳
审 判 员 杨曙华
审 判 员 鄢隆伟
法官助理 程佳豪
书 记 员 章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