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3民终15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镇平华新地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恒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镇平华美地毯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石磊,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镇平华新地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恒康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镇平华美地毯有限责任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1828元,退回镇平华新地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