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002民初2046号
原告:威海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347344173),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蓝星万象城23号B19-20层。
法定代表人:盖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威海市鸿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09963663D),登记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海滨中路-附26号604室,现住所地不详。
法定代表人:张韶良,总经理。
原告威海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公司”)与被告威海市鸿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鹏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安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娟到庭参加诉讼。鸿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鸿鹏公司偿还由天安公司代为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鉴定费等,共计96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天安公司支付该款项之日起至鸿鹏公司偿还之日止);2.判令鸿鹏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鸿鹏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也具有劳务承包资质。2019年3月5日,天安公司将万象一品一期项目部分工程发包给鸿鹏公司,双方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鸿鹏公司的工人发生工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保险承担之外的部分,由鸿鹏劳务自行承担。2019年9月7日,鸿鹏公司与黄孝波签订劳动合同,安排其在万象一品项目从事钢筋工岗位工作。2019年11月5日,黄孝波在万象一品项目工地摔伤并被及时送往威海海大医院诊治,经诊断其右股骨转子间粉粹性骨折。2020年12月15日,黄孝波向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1年2月1日,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威环劳人仲案字[2021]第22号仲裁调解书,载明:天安公司支付黄孝波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鉴定费等,共计96000元。2021年2月2日,天安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黄孝波支付96000元。因鸿鹏公司未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导致天安公司承担了理应由鸿鹏公司向黄孝波承担的96000元工伤费用。故起诉,请求处理。
鸿鹏公司未作答辩。
天安公司为证实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劳动合同、仲裁申请书、仲裁调解书、银行流水、威海市工伤保险待遇拨付确认单照片各一份。鸿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上述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劳动合同、仲裁调解书、银行流水上加盖有相关单位的公章,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结合仲裁调解书的内容,本院对仲裁申请书、威海市工伤保险待遇拨付确认单的真实性亦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鸿鹏公司具有钢筋作业分包一级资质。天安公司环翠区分公司系天安公司的分支机构。2019年3月5日,天安公司环翠区分公司作为发包单位与鸿鹏公司作为承包单位签订编号为TAJS-WXYP-190409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位于威海市环翠区(二标)A20#、A21#楼工程自基础清槽起的土建图、设计变更图、图纸答疑纪要等所包含的劳务施工内容,其中塔吊等由天安公司提供,鸿鹏公司使用,开工日期2019年3月5日,竣工日期2019年12月30日,对于乙方人员发生伤亡事故,双方应尽力抢救,同时保护好现场,以便有关部门进行勘察、鉴定,事故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乙方责任造成的事故,由乙方负责。同日,天安公司环翠区分公司作为甲方与鸿鹏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建设工程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合同安全生产协议书,约定项目开工前,由甲方办理项目保险,费用由乙方按比例承担,乙方的工人发生工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保险承担之外的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对乙方工人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给自己及第三人的人身及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019年9月7日,黄孝波作为钢筋工与鸿鹏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万象一品工程中钢筋岗位。2019年11月5日16时,黄孝波在上述20#楼北钢筋料场捆绑钢筋,在塔吊其绑好的钢筋吊运往车库顶过程中,黄孝波的右袖口被钢筋弯钩勾住,导致被吊离地面约3米高时,衣袖口撕裂从高处摔落下来受伤,后被送至威海海大医院救治。2020年1月7日的出院诊断为黄孝波右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2020年7月6日,威海市环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威环人社认字[2020]第021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黄孝波所受伤害系因公负伤。2020年11月17日,威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威劳鉴字[2020]2627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玖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为无生活自理障碍。经申请,威海市环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黄孝波本人直接拨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受伤时上年月平均工资。2020年12月15日,黄孝波向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天安公司支付黄孝波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7089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5600元、护理费9450元、鉴定费110元,合计156050元。经调解,黄孝波与天安公司达成调解协议:1.天安公司支付黄孝波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鉴定费等,共计96000元;2.上述款项于2021年2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逾期未付,黄孝波按156050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天安公司协助黄孝波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所得款项归黄孝波所有;4.本次调解为一次性处理,双方有关支付工伤待遇等争议已全部处理完毕,且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双方互不追究,再无任何劳动争议。2021年2月1日,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威环劳人仲案字[2021]第22号仲裁调解书予以确认处理。2021年2月2日,天安公司向黄孝波转账96000元。2021年3月23日,天安公司诉来本案。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天安公司与鸿鹏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及建设工程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合同安全生产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于鸿鹏公司雇佣的工人黄孝波在涉案工程施工中因受伤事故发生所受到的损失,扣除工伤保险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受伤时上年月平均工资外,天安公司于2021年2月2日支付给黄孝波的96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鉴定费),根据天安公司与鸿鹏公司在上述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安全生产协议书中的相关约定,黄孝波的上述96000元损失应由鸿鹏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鸿鹏公司应向天安公司予以偿还。天安公司垫付资金必然产生利息损失,故对其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鸿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审理及宣判。
综上所述,天安公司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威海市鸿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威海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6000元,并支付利息(以9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威海市鸿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国 建
人民陪审员 曲 波
人民陪审员 李 彭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