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三亚鸿瑞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0211民初4077号
原告三亚鸿瑞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瑞林公司)与被告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典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瑞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美连、于某、被告今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鸿瑞林公司与今典公司签订的《青岛红树林度假世界1.3期极乐汤活动家具供货及安装合同》,系双方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合同真实有效且依法成立,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经确认,实际供货金额为2037463元,其中质保金为101873.15元,现双方已对合同进行结算且质保期已满,今典公司应支付全部货款。今典公司已经支付鸿瑞林公司1769615元,剩余货款为267848元,今典公司应予支付。关于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货款165974.85元应于2019年11月2日前支付,根据移交单,家具于2018年1月25日移交使用,质保期已于2020年1月24日届满,故应于2020年2月22日前支付质保金101873.15元。今典公司至今尚未支付,属于违约行为,应支付违约金,故货款和质保金的违约金分别自2019年11月2日、2020年2月22日起计算。关于今典公司提出的因税率调整而使合同价款变更的主张,本院认为双方所签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包含政策性变化导致的风险变化等费用,故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今典公司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全额出具不应付款的主张,定作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义务仅系其附随义务,本案中,鸿瑞林公司已按照约定履行向今典公司定作、安装家具的义务,今典公司即支付相应货款,今典公司的该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鸿瑞林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因该费用在双方所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今典公司亦不予认可,故该费用,本院不予支持。鸿瑞林公司主张的差旅费,因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鸿瑞林公司与今典公司签订《青岛红树林度假世界1.3期极乐汤活动家具供货及安装合同》(合同编号QD-CL-039),其中约定鸿瑞林公司为今典公司定作青岛红树林度假世界1.3期极乐汤活动家具,交货地点在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3588号红树林工地,交货及安装期限必须于2017年10月20日前将合同项下全部货物运至指定地点安装摆放完毕并验收合格;货物送达交货地点后,今典公司将组织相关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签署《产品到货确认单》,合同暂定价款为含税总额2090100元,最终合同结算总价款根据实际供货及安装数量结算;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包含合同履行期内政策变化、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各项风险等费用;付款方式,……,结算完成后60日内,今典公司累计向鸿瑞林公司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在支付结算款前,鸿瑞林公司应向被告提供100%结算款额的税率为17%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质保期为正式投入使用之日起贰年,该产品正式投入使用之日以该产品所用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酒店经营公司之日为准,质保金为结算价款的5%,支付的条件为质保期内被告无质量问题及异议,在质保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鸿瑞林公司;违约责任约定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今典公司逾期支付合同价款应按应付未付合同价款的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鸿瑞林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定作并将家具交付今典公司。后今典公司出具到货确认单,收到鸿瑞林公司的相应货物。又出具验收单,对上述家具进行了验收。今典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将家具移交酒店经营。2019年9月2日,今典公司出具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确认如下内容:确认结算价款为2037463元,其中质保金为101873.15元。今典公司已经支付鸿瑞林公司1769615元。 鸿瑞林公司为本案诉讼委托律师,支出律师服务费10000元。
一、被告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三亚鸿瑞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65974.85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三亚鸿瑞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101873.15元并支付自2020年2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尚欠质保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三亚鸿瑞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5.5元,由被告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00元,余款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神维东
书记员  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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