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大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3886号 原告: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西工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7号。 法定代表人:***。 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