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3886号
原告: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西工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7号。
法定代表人:***。
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