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2579号 原告:***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桐安路68-1号10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陆***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诚瑞信长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7号L1-101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诚瑞信长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