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2579号
原告:***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桐安路68-1号10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陆***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诚瑞信长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7号L1-101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诚瑞信长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