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执保1号
申请人:北京京诚瑞信长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京诚瑞信长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京诚瑞信长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作出(2023)新民初2号之一民事裁定,并于2023年4月28日执行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3)新民初2号之一民事裁定指定由新疆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受理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