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衢州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天硕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02民初2693号 原告:***,男,195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衢州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686650250T,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巨化学院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硕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MA28F1P440,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厂二北路6号10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衢州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天硕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同时明确不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