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亨利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9933无锡市亨利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木樨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车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民初9933号
原告:无锡市亨利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绣溪路58-22-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39560292U。
法定代表人:吴晓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平,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木樨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无锡市木樨苑小区。
负责人:卞广宏,该业委会主任。
原告无锡市亨利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木樨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车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无锡市亨利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限期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市亨利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 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何玉文
书 记 员  曹敏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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