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92民初1192号之一
原告:江苏广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潞城韩区村富民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2521052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百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永胜路15号15A-5幢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91198919L。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广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百建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现原告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存款37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苏百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