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霞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霞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海天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318号 申请人:陕西霞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72号雄华科技园C-1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海天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以北御府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霞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海天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霞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陕0104民初2168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海天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73951.84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查封被申请人西安海天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西安高新区锦业一路以北丈八四路以西融创御府一期12幢1**1F201、1F206、1F207共计3套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3年4月11日至2026年4月1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216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萤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文娟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