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晟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安徽晟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底稿
签发人:2016年月日
审稿人:2016年月日
拟稿人:2016年月日
校对人:
共印份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2民终10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晟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民生路26号凯帆大厦907室。
法定代表人:刘升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奚玮,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尤佳,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安徽林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安徽晟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安徽晟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晟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晟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27200元,减半收取13600元,由上诉人安徽晟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琼
审判员***
审判员*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琴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