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晟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余家友与被告安徽晟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树木移栽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223民初91号
原告余家友,男,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代理人何圣年,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晟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921372-8。
法定代表人刘升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家友诉被告安徽晟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树木移栽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家友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余家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1元,由原告余家友负担。
审判员牧丽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