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隆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兴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泰州市兴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81民初396号
原告江阴市隆烽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603488738,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姜龙宝。
委托代理人夏海芳,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原业,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兴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72559205P,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负责人张海平。
被告泰州市兴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03972711G,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玉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隆烽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市兴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泰州市兴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隆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泰州市兴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泰州市兴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隆烽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隆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泰州市兴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泰州市兴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30元(原告江阴市隆烽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隆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奕
人民陪审员  胡翰刚
人民陪审员  袁春萍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薛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