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青岛兆基置业有限公司、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崂民一辖初字第565号
原告孙磊。
被告青岛兆基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磊与被告青岛兆基置业有限公司、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注册地在李沧区。要求将案件移送至李沧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案由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案涉房屋所在地在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故本案应由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对本案所提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