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1028执恢1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安仁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居民,住重庆市开县。
被执行人:郴州市平背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安仁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郴州市平背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10民终244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郴州市平背建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暂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1028执恢1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