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邦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龙辰(集团)电气有限公司、湖南华邦建设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723财保43号
申请人:贵州龙辰(集团)电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3MA6DLBM39Y。
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昌明省级经济开发区5号路。
法定代表人:吴巧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倩倩,系贵州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伍听,系贵州玉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华邦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96870289B。
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监申桥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袁志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4月7日生,现住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监申桥路599号。
2022年3月24日,申请人贵州龙辰(集团)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邦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账号:430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217********)银行存款人民币92682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3月23日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诉前保单保函作担保(保险金额人民币92682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人民币926820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邦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账号:430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217********)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一年,查封、冻结动产期限的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三年。
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龙辰(集团)电气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保全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继续保全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林赣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