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34382号之二
原告: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誉***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誉嘉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