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中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德市明天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湘0702民初2088号
原告湖南中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市明天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湖南中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立群、刘云,常德市明天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桃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施工合同纠纷。2015年9月8日、2015年11月12日、2017年10月20日湖南中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德市明天投资有限公司分别签订的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去履行相关义务。合同签订后湖南中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按约定进行工程施工,但常德市明天投资有限公司没有按约定向湖南中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且部分配套设施没有到位影响了湖南中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后续工程施工,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湖南中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解除于2015年9月8日、2015年11月12日、2017年10月20日与常德市明天投资有限公司分别签订的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常德市明天投资有限公司应向湖南中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金额?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湖南中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组织常德市明天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南中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协商后,委托宏达基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宏达基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湖南中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完成工程价为17589106元,其中签证单部分为1201458元。庭审中湖南中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德市明天投资有限公司一致确认,常德市明天投资有限公司向湖南中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金额为6600000元,故常德市明天投资有限公司还应向湖南中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989106元。对于常德市明天投资有限公司庭审中提出对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不予采信的抗辩,因鉴定机构为原、被告方共同选取,且鉴定机构在给双方送达初步询价报告后,常德市明天投资有限公司也未提出异议,故对此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湖南中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因涉案工程尚未完全完工,双方对工程款的金额一直存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相关规定,本院酌定逾期付款利息自湖南中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权利之日起(本案立案之日2020年6月3日)到实际付款完毕之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5年9月8日、2015年11月12日、2017年10月20日湖南中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德市明天投资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份合同分别约定,常德市明天投资有限公司将常德市明天国际酒店地下室消防工程、常德市明天国际酒店建筑(一期)消防工程、常德市明天国际酒店建筑(二期)消防工程发包给湖南中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工程质量均约定为合格,三份合同约定总承包价款为19227596元,合同形式均为总价包干,即结算时工程合同范围内价格不调整。湖南中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完成大部分工程后,因常德市明天投资有限公司未能按约定及时给付工程款,且常德市明天投资有限公司部分配套设施没有到位影响了湖南中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后续工程施工,致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湖南中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催讨工程款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另查明,双方在庭审中一致确认,常德市明天投资有限公司向湖南中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6600000元。 再查明,经湖南中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组织双方协商后,委托宏达基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其鉴定结论为17589106元,其中签证单部分为1201458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材料、三份《建设工程合同》、鉴定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工程图纸、现场相片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一、解除2015年9月8日、2015年11月12日、2017年10月20日湖南中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德市明天投资有限公司分别签订的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常德市明天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中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9891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以10989106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 三、湖南中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对常德市明天投资有限公司相应建筑物(1#楼、2#楼、3#楼、5#楼、6#楼、7#楼、8#楼、9#楼、9-1#楼)在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湖南中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90800元,减半收取45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20000元,共计170400元,由常德市明天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献猛
法官助理袁嘉成 书记员赵逸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