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271执7002号
申请执行人:三亚富岛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7931218992,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河东路中国人民银行第二栋住宅楼40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望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707235743C,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郭亮北路4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三亚富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望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琼0271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4年9月10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文书,一、原告三亚富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望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24年1月17日解除;二、被告望建(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撤出“三亚富岛·国际公馆”项目的施工场地;三、驳回原告三亚富岛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决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以示惩戒。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与涉案被执行人通过和解方式终结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与被执行人通过和解方式终结本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琼0271执7002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