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宝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宝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其亚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10民辖终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桂花桥镇。
法定代表人:黄洪,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宝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漪兴路1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永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山西其亚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西县永安镇郝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袁维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宝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山西其亚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2020)晋1034民初1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山西宝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山西其亚铝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将上诉人列为被告,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四川省峨眉山市,因此本案应由峨眉山市人民法院管辖。请二审法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山西宝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被上诉人虽然和山西其亚铝业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合同,但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山西其亚铝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被上诉人多次催要工程款的过程中,山西其亚铝业有限公司都以实际控制人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同意支付为由拒付,两公司具有关联关系,被上诉人也可以向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索要工程款。同时,本案案由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工程所在地汾西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不是积极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而是明知本案属于专属管辖还提起管辖权异议,导致本案审理期限延长,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被上诉人山西宝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与原审被告山西其亚铝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强夯施工合同》中,由于工程款支付双方产生的纠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施工合同中的施工地在山西省××县在山西省××县,所以应由工程施工地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提出应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驳回其提出的管辖异议正确,二审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杜 明
审判员 吴淑敏
审判员 牛凌云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