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8915号
原告天津滨海高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华天道海泰大厦614-2室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连贺,天津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金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F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韩振镖。
被告天津市易玛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F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闫玉莲。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滨海高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金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易玛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滨海高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滨海高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静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