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0118民初3350号
原告:云南玖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中4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玖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云南玖洲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按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玖洲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