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巴州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新2801民初3762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晏,库尔勒市团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巴州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辖区萨依巴格路6号华厦·城市广场2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建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佳,女,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兰干路奇乐花园3幢。
法定代表人:李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芳,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巴州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晏,被告巴州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伊佳,被告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因出售位于库尔勒巴格路6号城市广场写字楼23楼2310室暖气分水器爆裂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33,708元;二、判令被告2对以上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9月购买了由被告巴州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由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承建的,位于库尔勒萨依巴格路6号城市广场写字楼23楼2310室作为办公及经营咖啡红酒场所。该栋写字楼集中供暖,在验收合格后交付原告,原告于2020年11月严格按照售房合同及消防要求进行了装修,于2021年1月开始办公营业使用,2021年11月19日原告被邻居告知办公室漏水,查看原因方知因暖气分水器爆裂造成原告办公场所水流成河,由于水温过高水蒸气将店内红酒密封盖泡变形,致使无法销售饮用,并将店内新购买的沙发泡变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5,008元。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保护原告合法权益为盼。
巴州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发生漏水的事情需要进一步查明,法庭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涉案房屋是被告2承建的,对原告所述的分水器爆裂的事情不知情,也没有通知被告2进行修复等,该分水器也经过了相关部门确认没有质量问题,故被告2不承担责任,分水器爆裂是什么原因原告需提交证据证明,以及赔偿损失在提交证据后综合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8日,原告与被告巴州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其开发的位于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路6号城市广场写字楼2310室和2311室房屋用于经营咖啡厅。合同约定供热系统和设备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两个采暖期,因商品房质量和保修责任产生的纠纷由施工方即被告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该写字楼由领悦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提供物业服务。2020年11月13日原告签订《装饰装修告知事项注意事项及禁止行为说明书》《装修承诺书》申请对房屋进行装修,该房屋由巴州臻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2日装修完毕。2021年5月27日该咖啡厅正式营业。2021年11月19日该房屋分水器漏水,致使房屋内沙发、墙面等财物受损。分水器漏水后,原告与领悦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共同前往现场查看房屋情况,后领悦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出具《证明》一份:经实地勘察发现积水喷水口为该房屋分水器爆裂,检查该室内分水器未作改装,由于水温过高造成爆裂。巴州臻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也出具《证明》一份,证实涉案房屋地暖相关设施未进行任何更改。
另查,原告于2020年11月28日与耐期家具签订了销售协议,购买了一组范思哲沙发和餐椅合计支付货款27,000元。在此次漏水事件中,该组沙发和餐椅腿部泡坏变形。原告储存在房屋内的部分红酒,因室内高温蒸汽导致瓶塞突出。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发生漏水后原告与物业公司赶到第一现场,经物业公司证实系房屋分水器爆裂发生漏水,巴州臻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也证实对房屋装修时未对地暖相关设施进行任何更改,由发生漏水现场情况看,漏水原因确系房屋分水器爆裂,对因分水器爆裂漏水致使原告财产受损,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发生漏水时原告房屋供热系统和设备尚在质保期内,被告巴州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要求施工方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与被告巴州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因商品房质量和保修责任产生的纠纷由施工方在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该合同仅为原告与开发商约定由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施工方盖章,施工方并非该合同当事人,且该项合同条款也未得到施工方追认,故对于该损害,应由被告巴州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由原告提供的视频可以看出,对于因漏水造成原告沙发和餐椅腿部变形,其他部位完好,这些家俱总体使用时间不长,如要求被告整体更换,无疑增加当事人负担且扩大损失,故对家俱变形部位予以修复更为合适。关于因分水器漏水时房屋温度升高,房屋内红酒瓶内压力增大,导致红酒酒塞突出,密封处发生变形,但红酒仍处密封状态,其品质不必然会因酒塞突出发生变化,故对红酒酒塞进行修复,外包装重塑更为合适。为不必要扩大损失,产生鉴定费用,对于上述沙发、餐椅和红酒修复费用本院酌情认定10,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巴州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37.6元,由被告巴州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原告***负担23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唐 洁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 峰
书 记 员  朱恒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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