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170号
原告:唐星星,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徐淼,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答辩,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举证、质证,代为和解,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调取证据等)。
被告:江西国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武阳镇茌港村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姜界文。
原告唐星星与被告江西国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唐星星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星星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星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欧阳中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实习法官助理刘潇俐
书记员 李 冠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