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8民初1271号
原告:阙勇富,男,1977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被告:江西国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90990266T。
法定代表人:姜界文。
原告阙勇富与被告江西国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阙勇富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阙勇富以与被告江西国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案涉的相关问题,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现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阙勇富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阙勇富负担。
审 判 员 袁玉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任 嫔
书 记 员 何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