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赣0502执保350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清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宁银润消防设备维保有限公司、赵长青、赵鑫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宁银润消防设备维保有限公司、赵长青、赵鑫刚在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收入17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宁银润消防设备维保有限公司、赵长青、赵鑫刚在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收入17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宇星
书记员 陈细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