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清华实业有限公司

乐平华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民申1240号
再审申请人乐平华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西清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不服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2民终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华润公司提出双方于2015年11月26日签订的《翥山天城8#楼裙楼四层电影院消防安装施工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包含在双方于2014年11月27日签订的《翥山天城三期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中,要求清华公司将重复计算的工程款231,390.4元予以返还。经查,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上述两份合同签订之前,清华公司作为承建方进行了相应的预算报价,所针对的承包工程内容亦各不相同,由华润公司审核通过后,再签订的合同。尤其是第二份合同签订的时间距离第一份合同签订的时间差近一年的时间。在签订第二份合同时,华润公司对2015年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及相应工程包干价价款的具体组成应是清晰、明确地。故二审判决对华润公司诉称清华公司利用专业优势欺瞒签订《翥山天城8#楼裙楼四层电影院消防安装施工工程合同》,重复计算工程价款,并要求将该款项返还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二)关于清华公司是否擅自安装明消防箱(栓),更换合同约定的设备及材料品牌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应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问题。经查,双方签订的《翥山天城三期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第七条约定:1.甲方派驻杜冬生为工地代表,负责应由甲方解决的施工及其他协调工作;……5.有权对乙方所采购的材料进行检查,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6.如发现乙方不按工程质量要求施工、不按合同约定使用不合格的材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整改,更换合格材料,且工期不顺延;…….第九条约定:……6.乙方应提前熟悉施工图,如发现设计不合理现象不能盲目施工,应及时与甲方或本工程的设计单位联系,待变更正确的设计图后继续施工,如在本工程竣工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有处理不当之处,即发现电梯前室等其他处装有明消防箱(栓)的、甲方有权按每一只扣罚乙方人民币壹万元整。清华公司施工期间,华润公司派出其相关工作人员对清华公司的施工行为进行协调、检查、监督,施工工程已通过华润公司及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发生争议时华润公司使用已近两年。华润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接收使用前曾就此向清华公司提出过异议或曾对清华公司进行过扣罚款。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相关事实对华润公司要求追究清华公司的违约责任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华润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乐平华润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熊 伟 审判员 刘 瑾 审判员 黄声敏
书记员 夏志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