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27民初223号
原告:***,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抚州市
东乡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
原告:***,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抚州市
东乡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
被告:江西省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
昌市红谷滩新区保利国际高尔夫花园公共配套中心8#办公楼写
字楼207-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688519440K。
法定代表人:陈彩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玲、朱骏,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四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
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3206
室(第3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751127133K。
法定代表人:吴志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军清,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
族,系该公司员工,代理
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代签收法律文书,代为参加诉讼、代为和解,调解)。原告***、***诉被告江西省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
司、江西四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于2022年6月13日依法适
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于2022年
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
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
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辉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