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叒克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81民初55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保利国际***花园公共配套中心8号办公楼写字楼207-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688519440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叒克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文集镇齐X村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MA48YX7X1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应海,湖北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飞***事务所律师。 湖北叒克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省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作出(2023)鄂0881民初554号民事裁定,冻结江西省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0万元。江西省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江西省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状元府项目”农民工工资代发专户(账号4205********)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省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行政法规规定。依照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扣划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3号)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西省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设的“江西省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状元府项目”农民工工资代发专户(账号4205********)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