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730民初1868号
原告:丁某,男,1989年8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
被告:***,男,1967年8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
被告:宁都县某某村民委员会。
。
住所地为:宁都县东韶乡田营村。
负责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洛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省某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住所地为:南昌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丁某与被告***、宁都县某某村民委员会、江西省某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5日立案。2024年7月30日,原告以自行协商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在宣判前提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丁某承担。
审判员曾勇荣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